[本地杂谈] 4月1日起 沈阳流动人口持居住证可申请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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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48104 | 回复0 | 2013-3-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由省政府签发的《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

3月28日,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办法》中的主要内容进行说明。今后,流动人口只要在当地办理《居住证》,就能和当地常住人口一样享受包括社保、医疗、就学等多项均等的权益与服务。

《办法》实施后,我省将用全新的居住证制度替代之前的其他流动人口管理方式。流动人口抵达我省某地后,如需在当地居住1个月以上,应在到达7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当地派出所或社区居委会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并申领《居住证》;如果是在旅馆住宿、医院就医、学校培训机构就学等,只需办理居住登记即可,不必申领《居住证》。

据介绍,流动人口持《居住证》可享受多项权益与服务,如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转入、申领驾照,办理港澳签注等;可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育龄妇女还可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服务;子女就学可到当地教育部门申请,按相对就近入学原则指定接收学校,并能正常参加中考、高考;没有合适住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政府公租房。

同时《办法》也明确,未办理《居住证》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个人行为将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另外,用人单位、中介机构、出租屋房主等,应将流动人口的基础信息向当地派出所报送,如有谎报、瞒报等行为将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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