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转载] 辽宁立法控制机动车数量 空气质量不好可禁行限行

[复制链接]
查看5034 | 回复0 | 2013-9-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辽宁各市政府应合理控制本行政区域机动车保有量,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程度,划定禁止或者限制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和车型。


昨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省首次通过立法提出控制机动车保有量。


该《条例》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加快建立完善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采取经济鼓励、限制行驶等措施加快更新淘汰黄标机动车。


空气质量不好情况下可禁行限行


《条例》规定:市级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情况,合理控制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保有量。《条例》同时指出,市、县政府应在城乡规划、交通建设等方面体现机动车污染防治的要求,优先发展绿色交通,改善道路通行条件,鼓励公众选择对环境无污染的出行方式,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条例》规定:市级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程度,划定禁止或者限制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和车型,设置显著警示标志,向社会公告。


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污染防治情况


环保部门将与公安、交通等部门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机动车污染监管平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污染防治情况。


同时,环保部门可采取技术手段对高排放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实施监督抽测不得收取费用。


环保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将建立机动车污染投诉和有奖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举报和投诉。受理举报和投诉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机动车进入限行区域将罚200元


如果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进入污染防治限行区域,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或者改装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装置,造成装置失效的,将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


机动车经环保部门监督抽测达不到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复检;逾期不复检的,由环保部门处300元罚款;复检达不到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撤销相应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它山之石


限车:北京摇号石家庄限购限行


自2011年1月起,北京市开始实施机动车摇号政策,每年度共有24万个小客车配置指标,以严格控制机动车增量。措施实施以来,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从2010年底的480万辆增加至目前的530余万辆。不久前,北京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提出,到2017年年底,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将控制在600万辆以内,有消息称,明年起北京市小客车摇号指标将下降。针对机动车保有量猛增的现状,在今年6月份,石家庄市也提出了自2013年起限制家庭购买第三辆个人用小客车,自2014年起市区内实行机动车单、双号限行。


华商晨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中文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