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爆料] 法官变魔术,权法钱相勾结,8800平方米产权房面积判出19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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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6741 | 回复4 | 2013-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官变魔术,权法钱相勾结,8800平方米产权房面积判出19000平方米
权法勾结 祸国殃民 房产戏法 面积翻番 证据确凿 实名举报
——对锦州市中级法院执行局法官刘宝祥、房屋产权监理处产权科科长朱劲松及相关人员
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
举报:辽宁锦州中级法院执行局法官刘宝祥、锦州房屋产权监理处产权科长朱劲松,与锦州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凌河开发)董事长赵显国相互勾结,伪造变造虚假房产证,诈骗侵吞国有资产,致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举报录像地址:
1、搜狐视频
http://my.tv.sohu.com/us/180429731/59230138.shtml    http://my.tv.sohu.com/us/180429731/59229838.shtml
2、优酷视频
http://v.youku.com/v_show/id_XNTk0OTcxMzIw.html  http://v.youku.com/v_show/id_XNTk0OTk4OTAw.html
3、56我乐视频
http://www.56.com/u46/v_OTUxNDg1Mzk.html       http://www.56.com/u49/v_OTUxNDU5OTA.html
4、新浪视频
http://video.sina.com.cn/v/b/112328984-3712744465.html

腾讯微博   胡国有   http://t.qq.com/huguoyoujz     新浪微博   胡国有jz  http://weibo.com/huguoyou
搜狐微博   胡国有   http://huguoyou.t.sohu.com     网易微博   胡国有   http://t.163.com/9228914890
人民网微博 胡国有   http://t.people.com.cn/12667023

举报人:胡国有,锦州华联家具商场经营者(华联家具商场在原锦州劝业场经营)电话 13941638629
被举报人:刘宝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
被举报人:朱劲松,锦州市房屋产权监理处产权科科长
被举报人:赵显国,锦州市嘉恒房地产开发公司(原锦州市凌河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经理
违法犯罪线索:
一、刘宝祥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二、朱劲松涉嫌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三、朱劲松、赵显国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四、赵显国涉嫌贷款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违法犯罪事实:【更全面详细的证据请看本人举报录像】
本人胡国有,系锦州华联家具商场经营者(华联家具商场在原锦州劝业场经营),在经营过程中,我们发现华联商场的建筑面积产权登记存在严重违法犯罪问题,商场面积的实际数据,与华联商场所在地址建筑物所对应的房产证持有人和法院判决、裁定持有人的面积合计数据相差巨大。据调查核实,该情况的出现系因锦州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锦州市凌河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董事长赵显国通过行贿锦州市房屋产权监理处产权科科长朱劲松,违法为其办理一张19171平方米的虚假产权证照,通过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刘宝祥,依据虚假房照作出的执行裁定书分别办理了房产证,使华联家具商场虚增了8000多平方米的面积,然后利用企业改制的机会将其据为己有并骗取银行贷款,与此同时,赵显国利用手中这些载明虚拟房屋面积的房产证向该房产的实际使用人提出各种非法要求,提租、加费甚至腾房,使原本属于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严重侵害。
一、刘宝祥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事实
举报人在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执字第220号的卷宗材料中,发现一张锦州市房屋产权监理处颁发,日期为1989年10月1日的锦州市凌河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房产执照,该证中所标明的建筑面积竟然为19171㎡,这明显是个虚假的房产证!举报人已查看了该房照,该房照实在是漏洞百出: 其一,发照时间为1989年10月1日显然不可能,因为该日期历来是国家的法定假日,房产处不可能上班。其二,该房照的证号明显为98年的顺序编号。其三,该房照在产权监理处根本没有备案。其四、建设银行锦州分行与锦州市凌河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已明确抵押建筑面积。然而就是在普通人都能看出问题的情况下,作为执行法官却没有发现。作为法官,有义务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但他却没有做,而是直接以未经核实的材料作为分割依据并下达了相应的裁定。更让人不能理解的是,刘宝祥法官给被执行人下达的裁定书居然先于申请执行人,明显不符合法律程序。刘法官的所作所为,导致的直接后果是使本来8825.21㎡的房子转眼变成了19171㎡,进而锦州市凌河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以此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照。赵显国正是利用手中这些载明虚拟房屋面积的房产证向该房产的实际使用人提出各种非法要求,提租、加费甚至腾房,使原本属于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严重侵害。
二、朱劲松、赵显国的违法犯罪事实
锦州华联商厦(原锦州市劝业场)最初由锦州市凌河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建造,于1989年5月竣工。锦州市凌河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现已改制为锦州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改制前的总经理(系法定代表人)和改制后的董事长兼总经理(系法定代表人)都是赵显国。锦州华联商厦当时由锦州建筑设计院设计,建筑设计为首层及半地下室、二层、三层、四层(有锦州建筑设计院设计图纸为证)。1989年5月25日竣工报告中载明该建筑的建筑面积为13587.55㎡【见文后相关证据二】,1993年6月30日,锦州市凌河区审计局在《关于锦州市劝业场交接审计情况的报告》中确认锦州市劝业场的建筑面积为13339㎡,实际交接面积为8825.21㎡【见文后相关证据三、四】。2010年10月13日,由锦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对原锦州市劝业场的建筑面积又进行了核定,确定总建筑面积为13227.9㎡【见文后相关证据一】。然而,锦州市房屋产权监理处颁发给锦州市凌河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的房产证中所标明的建筑面积竟然为19171㎡【见文后相关证据五(图中为壹万玖仟壹佰柒拾壹)】,该数据系属虚假。作为房产证颁发机关的关键责任人,锦州市房屋产权监理处产权科科长朱劲松明显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体情况是:
1.依据锦州市城建档案馆保存的中央大街二段47号档案建筑图纸(原劝业场,现为锦州华联家具商场),地下室及一层面积共计4620.91㎡,而锦州市房屋产权监理处颁发的位于地下室及一层的房产证面积达到7636㎡【对比相关证据一、五】,
2.依据锦州市城建档案馆保存的中央大街二段47号档案建筑图纸(原劝业场,现为锦州华联家具商场),五层面积共计279.095㎡,同样的问题,锦州市房屋产权监理处颁发房产证面积达到2170.25㎡【对比相关证据一、五】。
因此,目前锦州华联家具商场所在地址建筑物所对应的房产证持有人和法院判决、裁定持有人的房屋总面积为20259㎡【见文后相关证据六】,这与锦州华联家具商场的真实建筑面积差距甚大。
朱劲松违法发放虚假房产证的行为直接导致凌河城建赵显国等人在出卖、抵债后还能拥有总建筑面积9485㎡虚拟房产(其中一层面积6548㎡,二至七层面积1867㎡),这为其以后实施出售变现、改制据为己有、贷款抵押套现、房产出租并获取不法收益创造了条件,导致了赵显国大肆侵吞国有资产和侵害他人利益的严重后果。
三、朱劲松、赵显国违法犯罪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
(一)朱劲松的违法行为导致赵显国在改制过程中,利用虚假的房产证,侵吞国有资产。
在锦州市凌河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在改制为锦州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过程中,赵显国对辽宁中衡会计师事务所锦州分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进行篡改,将报告中记载的劝业场建筑面积合计为5300.10㎡,前后分别篡改为7903.13㎡和8064.38㎡,借此侵吞国有资产。朱劲松对赵显国提供的报告中明显的篡改内容予以认可,对报告中本已经表述为“一层建筑面积为2603.03㎡,实际上无使用面积,对此不需计入评估范围”的表述不予理睬,在现场勘查时不顾地下室不能办理产权证的事实,接受赵显国的贿赂,违法为赵显国办理了虚拟部分的产权证,致使赵显国将多出来的房产面积据为己有。
(二)朱劲松的违法行为导致凌河城建开发公司以虚拟房产面积实施以物抵债,致使国有银行资产蒙受重大损失。
1998年,锦州市凌河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为偿还锦州建行、工行、交行和商业银行债务,用劝业场实物资产在法院的协调下进行以物抵债。据了解,相关程序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下述几点:
1.劝业场实际建筑面积约为1.3万㎡,而债务人锦州市凌河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只拥有其中的8825.21㎡(见1993年6月30日锦州市凌河区审计局《关于锦州劝业场交接审计情况的报告》),却拿出了1.9万㎡的房产证让法院进行抵偿债务分割,形成债权人承让的房屋产权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房照面积大实际面积小,相差悬殊),以及多家产权所有人纠纷的局面。
2.建行、工行、交行和商业银行四家银行对债务人锦州市凌河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的债权合计3774万元,而债务人锦州市凌河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只有抵押建筑面积8825.21㎡、价值1323万元的房产用来偿还债务,但通过朱劲松开出的假房照和评估事务所虚增的房产估价,最后实际抵偿银行债务2166万元,抵债额相差1608万元。也就是说,即便是锦州市凌河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施展以虚假资产抵偿债务的做法,也造成了国有银行资产流失1608万元。事实上,国有银行资产流失的数额远远不止于此。况且,债权银行至今也未成为抵押建筑面积8825.21㎡的真正产权人。据了解,锦州市凌河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在抵偿四家国有银行债务过程中,曾先于法院裁定两个月(1998年7月8日分割)在锦州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朱劲松的帮助下,把19171㎡的房照拆分,直接划归自己面积8285.9㎡并办理了房产证。在1998年8月31日法院下裁定分割劝业场时,四家银行只能把劝业场剩余面积以物抵债,根本不够偿债数额,造成国有银行资产的流失。
(三)朱劲松的违法行为导致赵显国利用持有的虚拟房屋产权证,驱赶华联家具商场经营者,侵害该房产实际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锦州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董事长赵显国的授意下,利用手中这些载明虚拟房屋面积的房产证向该房产的实际使用人提出各种非法要求,提租、加费甚至腾房,使原本属于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严重侵害。更有甚者,赵显国还将华联家具商场的经营者非法驱赶出去。在2011年12月28日,赵显国的妻子那玉文手持一张不存在位置的虚假房屋产权证带领40余名不明身份人员闯进锦州华联家具商场四楼办公室,不由分说便在办公室内打、砸、抢,案发后,我商场立即报警,凌安派出所到达现场后,以本案属民事纠纷为由拒绝立案。截止目前,我商场保险柜、资料、印章均下落不明,致使无法正常经营。在这种环境下,很多业主的经营蒙受了巨大损失,纷纷要求集体上访讨回公道。
综上所述,锦州市房屋产权监理处产权科科长朱劲松利用手中的行政权力,与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刘宝祥相勾结,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伪造、变造房产登记机关的房产证,赵显国据此虚假房产证进行贷款诈骗和侵吞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特请求上级检察机关予以监督立案。
举报人:锦州华联家具商场
胡国有         
联系电话:13941638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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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报刘宝祥录像文字记录

尊敬的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郝哲院长、杨德顺院长、执行局的全体法官:
你们好。我是锦州华联家具商场经营者胡国有,现就中法1996年执字第220号案件,执行法官刘宝祥渎职犯罪予以实名举报。
首先说明的是,1996年执字220号案件执行主体锦州建行已通过合法手续变更为锦州华联家具商场,
下面,我就刘宝祥在案件中的渎职犯罪行为举报如下:
1、在案卷卷宗里有19171平米的房照,不知为什么会出现在法院卷宗中,我认为此张房照为虚假房照,而且疑点重重,因为建行与凌开签订了借款协议,抵押的是2、3、4层6466平米,有物品清单为证,其中2-4层的总面积为8353平米,扣掉中百、五交化、大楼,站前百货的面积,还剩6466平米,这在凌河区审计局的审计报告中已经明确的说明。
凌开的资产只有8825.21平米,那么,法院是因何用19171平米的房照来作为分割依据呢?19171平米的房照是出自何处呢?法院有没有进行实地测量?有没有证明这张房照是真实有效的呢?
2、锦州建行是执行人,所有查封的凌开资产应先予执行人执行,可是我们的刘宝祥法官竟然在下达裁定书之前,就为凌开先予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让凌开获得了虚假房照中虚无面积的房照,变成合法化,而锦州建行至今还没有完全取得房产证明和实际拥有的面积,
3、在法院卷宗里有2份评估报告,先后时间不超过1年,这是为什么呢?此份评估报告依据的19171平米的房照出具的评估报告,那么请问:这19171平米房照所表述的是什么位置?什么地方呢?我们在法院卷宗里没有任何依据支持这份评估报告,支持这份房照的内容,那你作为执行法官,你是因何而开出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呢?
以上3点稍稍有一些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里面的瑕疵,那么我请问刘宝祥,在此案件中你是站在正义公正的立场上公平公正的去解决法律纠纷,还是站在犯罪的一边将别人非法获得的东西,用你的手中权利使别人非法获得的东西合法化呢?
【问:这张19171平米的房照疑点是什么,有几处疑点,您提出质疑有什么证据?】
此张19171平米房照存在的疑点很明显:
第一,房地号。中央大街二段47号的房地号是20,而此张房地号是21,
第二,此张房照上的发证日期是1989年的10月1日,大家都知道,10月1日是我们欢度国庆,全体放假的公休日,(国庆日)。
第三,此张房照,锦房执字序号,发照的序列号应该是1998年以后发照的序列号,竟然在提前到1989年就发房照了,你不觉得这张房照有问题吗?
第四,凌河区审计局关于凌河开发的中央大街二段47号的房产已经明确的说明,他只有8835平米的资产归凌河开发所有,那他又何来19171平米的房产呢?更何况这张房照在产权监理处根本查不到依据,所以说这张房照是假的,(档案里没有),档案里没有他的执照,没有他的档案。
【    竣工报告数据:12587平方米
锦州建筑设计院数据:13237平方米
      实际测绘数据:13255平方米
  凌河区审计局数据:12327平方米
  (劝业场实际交接:8825平方米)
——————————————
        ?房照标注:19171平方米
        总面积多出:6000平方米左右    】
【问:您认为刘宝祥法官在此案中给当事人下达裁定书的时间先后有问题,其中有什么问题,是否造成了危害和后果?】
按照正常的法律关系,执行法官应先给执行人下达裁定书,而后才能再分割财产,可是在此案当中,我们的法官在先于执行人前2个月,就给被执行人下达了裁定书,而且上面没有标注日期,但是在房产档案中,他露出了手脚,因为在1998年7月6日,产权监理处就收到了法院的没有标注日期的裁定书,并给被执行人办理了房照,而真正的执行人是在8月31日才收到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这就证明我们的法官在下达裁定书的时候,是保护了被执行人的利益,所以说他有渎职犯罪行为。
下面我用事实来讲解,刘宝祥于查封前给被执行人先于下裁定的证据:
首先,在法院卷宗第39页、40、41、43页下达的,给执行人下达的裁定书都标明了日期为8月31日,这四份的裁定书日期全部是8月31日,而其中有1页第37页没有写日期,其中38页没有写日期,第38页申请执行人只有一个锦字,被执行人为锦州凌河城建开发,但是里面的内容却是将凌开不应该拥有的面积,通过这份裁定的表述使其合法化,之所以不标注日期,就是想掩盖是在8月31号之前开出来的,那么这张裁定是在什么时候开出的呢?它是1998年7月6日开出的。为什么?
看下面这张执照,这是在产权监理处收集到的储存的档案资料里,1998年7月6号,那么跟这份裁定书是相对应的房产面积,刘宝祥为凌开开了一份虚假的裁定,对应着这张虚假的房照,到产权监理处分割出合法的面积,因为这张房照使其他所有的合法利益人都受到了实际的损害,因为在凌河区审计报告当中明确的标注劝业场,锦州凌河城建开发公司所拥有的面积仅为8825.21平米,那么所有刘宝祥做的这些只有个目的——为凌开非法获取房照提供了支持,用手中的权利使非法的合法化了。而此时你再看一看,1997年3月30号,他下了裁定,查封的是2、3、4层,所以说2、3、4层应该在查封状态,在没有解封状态下,他们竟然,看这里,竟然给赵显国先予办理了房照,这就是刘宝祥渎职犯罪的证据。
【问:您认为刘宝祥法官经办此案的法院卷宗里的评估报告有问题,那么这些评估报告究竟有什么问题?】
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应依法做出评估,就是由法院委托第三方出具公平合理的评估报告,而在此案件当中,不到一年的时间,却由被执行人——锦州凌河城建开发公司,先后出具了两份不同版本的评估报告,第一次评估值和第二次评估值相差巨大,最主要的问题是,这份评估报告当中,所引用的19171平米的房照没有出处,没有实际面积,那么,这两份评估报告的合法性有法律效力吗?刘宝祥你为什么要采用这两份评估报告呢?那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清楚是怎么回事,所以说,我认定刘宝祥渎职行为。
这是法院卷宗里评估报告的第一份,这份评估报告,我可以百分之百断定是虚假的,从它提供的证件和面积就无法评断出,做出这样的评估报告。这是第二份评估报告,跟前一份评估报告相差不到一年,里面的数额差距巨大,而且里面引用的标准和第一份是相同的,所以说这份评估报告也是虚假的。
【问:您认为在这份证词材料当中,刘宝祥法官提供了伪证,掩盖了事实真相,这个情况是怎样的?】
这份证词材料,是由刘宝祥提供给产权监理处和锦州市建设银行的,这里面还有领导的签字,我相信,刘宝祥是想用这份证词材料掩盖事实真相,让事件更加混浊不清,我也相信在这上签字的这些领导也是被刘宝祥所迷惑而被迫签上的字体,请法院一并调查。
【问:那么基于上述事实您认为刘宝祥法官有渎职行为,而认定国家干部的渎职行为要有后果,据您调查掌握,刘宝祥法官在此案中的渎职行为造成了哪些后果,严重程度如何?】
第一,凌河城建开发公司只有8835平米的房产面积,(实际上),对,而刘宝祥用19171平米的假房照来为凌河开发抵债,这样就使利益人没有获得真实的房产,而凌河开发又无形中获得了10336平米的房产,第二,刘宝祥与被执行人一起夸大了面积,虚增了楼层,致使利益人得不到应有的实际利益,第三,他用虚假的房照贷款,给国家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问:根据已有材料,锦州市纪检委已经对刘宝祥法官提出严肃质疑,您现在又向市中法提出诉求,那么您对党政领导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舆论抱有哪些希望?】
我们于2010年12月份将此案举报到市纪检委,市纪检委当时给我们一个初步的意见,认定其中有重大问题,并将此案移交到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委处理,让我们等待结果,但是半年多来此案无任何进展,我现特以代表股东以录像的形式,反映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刘宝祥涉及此案的严重渎职问题,他的行为严重的损害了合法当事人的利益,保护了造假者的利益,并且把假的变成了合法的,那么这样的法官是保护经营者呢,还是洗清造假者的非法财产并为其开托罪责呢,我相信党,相信政府,相信我们的执法部门能够办理好此案,
感谢领导同志们百忙中观看我的举报录像,了解案情,督促办案,为我们这些守法经营者伸张正义,促进锦州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我相信,真理会到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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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朱劲松录像文字记录

尊敬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位领导:
你们好。我是锦州华联家具商场经营者胡国有,在此,我特以录像举报,上访申诉的形式,向你们反映锦州市产权监理处朱劲松违法犯罪的事实。
锦州市产权监理处朱劲松利用职权,私开乱开房照,给我商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不和谐因素。其违法犯罪严重的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敬请各位领导百忙中收看我的举报内容,立即派员调查真相,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其犯罪行为的继续发生,给社会创造一个和谐安定的环境。
【问:这是锦州中级法院存档的凌河区中央大街二段47号,即锦州劝业场的房产执照复印件,所有权人是凌河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建筑面积标注为19171平方米,但是据您与合伙人查档,并聘请专业部门实地测量,这一商场的实际建筑面积只有13200平方米,也就是说,执照上多出了5千多平米,这是怎么回事?房照有没有疑点?】
这张房照出现在两个主要的地点,第一,在中级人民法院的公正第801号执行卷宗的一份,另外一份出现在锦州市产权监理处最原始的分割档案中。我现在要向领导反映的问题是:第一,此张房照的执行编号在产权监理处无处查档,第二,此张房产执照的房地号为21-1-1,此房地号不是中央大街二段47号的房地号,此三,1989年10月1号是中国国庆日,从来都是休息日,在这一天发放房照我感觉很蹊跷,其四,中央大街二段47号的层数是四层,此张房照上面标注为五层,其五,此张房照的名称、笔体为某开发商的笔体,所以,综上所述,我认为此张房照是一张废弃房照改编、改写、篡改而成的房照,因为它没有出处,也没有任何的实际意义,不知为什么会出现在法院的卷宗和产权监理处的,就是在没有任何出处,但是还作为一个原始的凭证留在档案馆里面。这个是非常蹊跷的问题,所以说我认为,这张房照应该是虚假房照。
【问:那么您自己做出的调查,是不是从这张房照入手?】
我的调查是反查之后查出这张房照,查一些其他房照的根源,有很多张很多人的房照是从这张房照上分解出来的,如果这张房照是假的,那么以这张房照往外分割的产权都应该是有问题的房照,【也就是说这栋商场产权后来经过了分割,而这份房照就作为法律上有效的原始房照使用,是不是这回事?】对。【问题是不是就在这里?】问题就从这张房照开始引发的。
举证(一):
下面我就我提出质疑的这张房照为虚假房照提供书面证据:第一,此张房照序列号为1998年以后才在产权监理处出现的序列号,第二,此张房照的房地号为21-1-1,但中央大街二段47号的房地号为20开头,其他所有的房照都是以20开头,第三,此房照标注为五层,但是请看,锦州市建筑设计院的设计单位给锦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提供的工程概况:本工程设计主体为地上4层,地下1层(半地下室),5层为设备用房及上人屋面,不能算作楼层标注。下一个问题,整个盖着锦州市人民政府公章下面的1989年10月1日应该为国庆日,怎么可以开出房照呢?这个是锦州城市建设档案馆存留的锦州劝业场当时竣工时候的竣工报告,建筑面积为13587.55平米,锦州市建筑设计院又对整个建筑重新进行了核定,建筑面积为13227,接着再往下看,锦州市凌河区审计局在1993年6月30日,对劝业场和锦州市凌河区城建开发公司进行审计,其中,劝业场的建筑面积为12327平米,其中第四条的审计结果,劝业场实际交接的面积8825.21平米,这就证明,凌河建设开发公司只具备8825.21平米的面积,可是这张房照上却莫须有的标注了19171平方米,
【    竣工报告:12587平方米
锦州建筑设计院:13237平方米
      实际测绘:13255平方米
  凌河区审计局:12327平方米
(其中实际交接:8825平方米)
——————————————
    ?房照标注:19171平方米
    总面积多出:5000多平方米!       】
举证(二):
朱劲松用这张房照为锦州凌河开发总共开出了18201平米的房照,具体分布为一层6548、二层2980、三层3095、四层3095、五层2170、请大家注意,此处标注为五层,不知这五层是什么概念?现在变成:首层及半地下室、二层、三层、四层、五层、六层、七层,加上半地下室,此楼已经变成了8层,
【数据对比 单位:平方米
层数          房照面积        实测面积
半地下室      6548.259         1454.48   2981.56
二层          2982.31          2804.83
三层          3195.04          2860.82
四层          3162.58          2804.83
五层          2170.25          278.82
六层          163.423          69.68
七层          79.39            无
合计          18201.09         13255.02】
那么多出来的面积都被凌河城建开发公司一人所拥有,它造成的危害就是使所有的产权经过这样一划分,所有的面积和楼层全部都打乱了,
举证(三):
此图板上所明示的图表全部收集于锦州市产权监理处存档,我们是正常调阅出来的,这些图表所要反映的就是朱劲松渎职犯罪的具体行为。
首先第一,看此张房照,建筑面积,161.25平米,这个房照是怎么办理的呢?非常蹊跷,就是在这张图表上重新用笔重新勾勒出面积,把原来应属于其他人的房产面积勾掉、篡改,这样不能足以把房产变更确认,又更改了这张图表,161.25,(注意:同日期的评估表中无161.25这项),然后朱劲松在后面签上“勘审合格”,回到产权监理处,其他流程就办得了。可能我这么说大家还听不清楚,我需要说明的是主要篡改的审计报告利用这张手写的不能证明任何东西的数字,加上他的“勘审合格”就无形中办出一张空无的161平米的房照。
2603.3平米这张房照,此张房照总层数又变成了七层,此张房照房号的位置标割图为一层的地下室部分,应该标注为地下室,可是他标注为所在位置为一层,旁边标有长度数字,经过我们计算,此面积不超过1400平米,开出的房照是2603.3平米,这张房照的依据是什么呢?是这张图表,这张图表上多出一个2603.3平米的数字(注意:同日期的评估表中无2603.3这项),同样朱劲松也在这上“勘审合格”,办理了房照。
比较三份评估明细表举证:
这张图表是在锦州凌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改制成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中的固定资产建筑物评估明细表,其中锦州凌河房地产开发公司有建筑面积5300余平米,其中二层131.20平米,请看上一张,这张评估明细表出现在2603.3平米房照的卷宗中,跟这张房照的日期是一样的。整个前面的内容全部都一样,但这张图表中就多出个2603.3平米,然后他就办理了2603.3平米的房照。可笑的是看这张房照,这是在131.20平米房照的卷宗中我看到的另外一张,为其办理了161.25平米的房照,在这张房照的基础上又多出个161.25平米。(我公司的锦房执字0043824号房产执照列示的劝业场(现为华联家具商场)一层建筑2603.3平米,实际上无此使用面积,对此不需计入评估范围。)
这张房照,此处和这里都不是原稿,请看一下锦州嘉恒房地产公司的验资报告,是辽中衡锦验字[2006]第1068号,其中,固定资产——建筑物清查评估明细表中很清晰的标注为二层只拥有131.20平米,那么完全可以断定另外在产权监理处出现的这两份清查评估明细表系朱劲松伪造,为他人办理房照。
那么现在出现一个问题,朱劲松为他人办理的这张房照出现了严重的问题,严重的社会后果,第一,这张房照被人用2603.3平米贷款了3500万元,至今未还,用这张131.20平米房照侵占了原合法拥有人的面积。
举证(四):
此张房照标注为55-20-1-10的房照,问题在,此楼位置不准确,即使标注的面积也不超过300平米,可是朱劲松竟然给开出684.33平米的房照,此张房照根本不具备实际面积,也不具备此楼层,后来这张房照被法院查封,被抵债给第三人,给我们华联家具商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整个流程可以清楚的看到,这张登记表所办照的流程,所标注的面积,所核定的面积和朱劲松所“勘审合格”,因为此张房照只有他勘审合格才能颁发,现在,我就用这张最完整的图表来表示朱劲松渎职犯罪的行为。
举证(五):
因为朱劲松的渎职行为给锦州凌河城建开发公司,现在的锦州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开房照,致使虚得房照的一方带领40多名黑社会人员打砸我商场办公室,将公司财务洗劫一空,保险柜、重要文件、银行印鉴、财务专用章,还有其他公司的财务原卷,属于个人的物品及房照等全部被洗劫。
【问:这份存在问题的19171平方米的房照算是原始房照,那么后来分割成N多个小房照过程和原因是什么情况?有没有问题?】
这张房照作为原始房照进行分割本身就是一个重大的错误。分出的N多宗小房照如果是合法分得的,确实占有实际面积的,还没有受到伤害。但是此张房照分出的N多张小房照有问题的全部都在一个人手里面,分出的小房照有问题在一个人手里面10年前他没有申请权利,而是在我收购华联之后,他才开始行使权利,证明这个人是在很久以前就有预谋的做出了N多小房照的分割.
【问:这栋楼是多个产权所有人,有多个房照,那么您和您的合伙人中途购买的华联家具商场拥有其中多少面积?购买售让的历史过程是怎样的?有没有事先充分的调查核实验资,防范问题出现?】
我与合伙人2010年9月25号收购华联家具商场100%股权,在收购之前,我们进行了调查,包括售让方给我们提供的华联家具商场的基本情况是14000平米左右,当时我们考虑,如果此房照只有14000平米与原房照多出1000平米,可能是历史形成的一些原因,所以我们没认为它是一个很大的历史问题,但经过我们收购完成以后经过初步的查找和确认,发现现在华联商场所拥有的房照和法院的裁定将近21000平米,所以,这个时候我们才发现它真正的根源在哪?是因为产权监理处朱劲松为某一个人多办了N多张房照,多书写了N多张面积不实的房照,这是问题的很关键,也是我举报朱劲松违法犯罪行为的根源。
【问:那么您与合伙人在这个产权纠纷当中受到了哪些侵害?】
我与合伙人购买的是华联家具商场100%股权,按理说,其他人拥有的不实房照、不实面积,应该不与我发生冲突,但是,我开始接手经营华联家具商场之后,这些假房照陆陆续续浮出水面来争取他的权益,我又进一步调查,我发现华联家具商场里又隐藏着非常黑暗的一幕,这黑暗的一幕主要问题全部是朱劲松开出的房照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这一系列问题直接影响我商场的经营和所合法拥有的房产面积。【也就是说有人持有那些房照来向你要面积,是不是?】对。问题的关键就在这里。【然后产生矛盾?】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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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这栋楼设计为四层,到现在也是四层,而据您掌握,房照已经开出到八层,这么多层,这就有2个问题,多出来的房照是怎么开出来的?经办人是谁?其二,多开出的房照没有实际对应地方,也肯定卖不出去,那么这种房照开出来要干什么?也就是说动机是什么?谁能从中受益?】
这个问题是这样,锦州产权监理处朱劲松为凌河开发开出一张虚假的房照,拿到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用这张虚假的房照分割出N多张不符合事实,也没有实际面积的房照,放到自己手里面所拥有,至于分出的这些房照用于什么目的,干了什么,我暂时不在这里说。
其二,房照有没有实际面积?多开出的房照肯定没有实际面积,因为多开的面积是非常大的一个数额,但是他们两个人合伙,把多开的房照占了很小的一个位置,为日后去争夺产权留下一个周密的计划。 【两个人都是谁?】应该是凌河房地产开发公司。【他们要从中受益吗?有没有受益呢?】他们已经从中受益了。他们用虚开的房照从国家骗取了贷款,他们用虚开的房照骗取了大量的国有资产,改制之后都据为己有。
【问:现在问题已逐步明了,也就是说这一处物业里面有N多个产权人,有N多个房照,历史的看,从原始的19171平方米的大房照开始,您掌握有多少个分出来的房照有多少个存在严重的问题,那么据您掌握这些问题房照都是房屋产权监理处哪个部门,哪些经办人办的?而问题房照的产权所有人又都是谁?】
现在问题实际上也很明了,只是我们现在政府、执法、和行政部门不作为。没有人去深追究,没有人去把这个事实真相所揭露。第一张19171平方米的大房照,总共分割出十多张小房照,其中有抵债的,有办成个人的,但其中有最重要的七张房照存在严重问题的房照都为一个人所有,那就是凌河房地产开发公司额外拥有的七张房照存在严重与事实不符的问题,这些房照的产权办理过程当中,非常关键的一个人朱劲松,在对面积核查事实审查的时候,他全部签订为“勘审合格,与事实相符”,所有的产权监理处的办理流程就一路绿灯了。
【问:现在看来问题只集中在两方,一个是有权开房照这一方,再一个是获得问题房照这一方,您与合伙人的调查,可以肯定这些问题房照出自同一个经办人也就是刚才提到的朱劲松,而产权方又是同一个单位,那么你认为这里其中有没有主观故意?】
如果此房照分割过程中偶然出现某一单一的错误,我认为是可以理解,如果连续出现连续的房照,而且是多年之后连续更改为同一个人做的房照,我认为这里面就会有很大问题。比如,陆续开出的七张房照,所有房照标注的面积全部与实际面积不符,而且房照持有人为同一人,那么我请媒体也帮我分析一下,这种偶然性存在吗?他们两个人不能合伙,你相信吗?他们两个人没有利益瓜葛,你们相信吗?
【问:那么据您调查,这些自相矛盾的问题房照是否按照合法的房照应用过,起到过什么具有法律效力的作用呢?】
此房照开出之后都具备了合法的身份。【表面上看?】对。都具备了,这张房照的合法性都是以事实存在了,他们用这种虚假,表面合法,实际违法的房照去抵押贷款,去抵债,去变为己有,更到个人名下,产生的后果,大家是可想而知的,因为这些房照上面从形式上都有锦州市人民政府的公章。
我找过政府很多部门,公安、法院、检察院、市纪委,大家给我一个相同的回答:上面盖着我们锦州市人民政府的公章,能有假吗?我又反过来去产权监理处去问,产权监理处说:我们发出的房照,都是合法有效的,至于这里面有犯罪的行为,那你去告吧,我们接着。所以说,我认为,产权监理处的朱劲松对自己违法犯罪的事实极力掩盖,我们无从去从产权监理处把真相揭明白,所以我们求助媒体和政府的执法部门来帮助我们——合法、守纪的公民。
【问:上述这些情况如果属实,那么说明代表政府行使权力的部门里面有干部严重渎职,您认为这些渎职行为给当事人和国家造成了哪些危害和后果?】
我个人认为,产权监理处朱劲松违反职权,私自办理房照,所谓的私自,可能还有一些牵强,因为毕竟产权监理处要有一个流程,此流程关键部位在他,他现场踏勘,验证合格,其他都是流程的问题,但是他是非常关键的一个人,他的渎职行为给我们华联家具商场的经营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因为他给办房照的这个人拿着虚假房照,扰乱我们正常的经营秩序,霸占我们合法拥有的财产,到里面勾结黑社会人员,阻挠法院正常的测绘行为,影响我们正常的业务开展,甚至扬言,现在的华联家具商场是他的,要把我们彻底赶出去,这给社会造成了极其不安定的因素,我们也是其中最严重的受害者,我们很多业主要集体上访,要去北京,要去告,我以尊重事实,相信党,相信法律为理由,一直在压制这些事情,我也相信是否可以借助媒体的力量,将这些事情公之于众,让大家,让社会更好的去监督他们。他们造成的另外一个危害的后果是,我们现在根本就不相信产权监理处,我们产权监理处代表的是锦州市政府,可是真正的事实是什么呢?
【问:这让我想起红楼梦里的“假作真时真亦假”,您和合伙人被裹进了问题房照的漩涡,现在对“假作真时真亦假”这句话有什么感触?】
我们都是守法经营的模范公民,我们对华联家具商场投入了巨大的精力,投入了巨资,为改变锦州市的经济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我们想把华联家具商场改造成一个现代化的商场,投入了大量的金钱,结果,却踏入了问题房照和虚假房照的陷阱,现在假的是理直气壮,真相被乱象所掩盖,我只是希望政府有关部门尽快的介入此事,澄清事实,事实是最有说服力的,只要弄清事情真相,一切都会真相大白的。
【问:那么您与合伙人从什么时候开始就这个问题上访,向哪些部门提出过诉求?】
我们2010年9月25日正式完成收购锦州市华联家具商场,之后我们就发现了这里面有重大问题,在第二年的5月份,我们去产权监理处提出过房照异议,产权监理处的领导给我们的答复是:1、过去开发商说多少面积我们就给开多少面积,2、我们也知道华联这里面很乱,我也发现里面有人犯罪,但是我们不能处理,你愿意上哪告哪告去。我们将问题反映到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回答是:房照的真伪不由我们鉴定。我们反映到锦州市公安局,公安局给我们的回答也是:房照不予鉴定,真伪我们没法鉴定,因为它盖着锦州市人民政府的公章,如果你有明确的指向,我们才可以调查。最后我告到锦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被锦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检查三室找我谈话,开始调查事件,给我的答复是,我所有举报的内容是属实的,将此案件给我送到了人民法院,但是人民法院又将这张房照的真伪问题推回了锦州市产权监理处。
所以我现在以朱劲松渎职犯罪给我造成了切身侵害提起申诉。
【问:那么我又想起国外的“法律之剑达不到的地方,媒体的鞭子可以达到,但是鞭子肯定没有宝剑有利”,这一点你怎么看。】
我很能理解这句字面上的意义,我想表达一下我的心情吧:
我相信中国共产党所领导下的政府机关,相信各司法机关,相信各行政执法部门,同时我也相信媒体的力量,但我更相信“事实胜于雄辩”,事实清楚之后,清者自清,浊者自浊。我和我的合伙人都期待着这一天。
我们的录像举报和陈述暂时到此为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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