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转载] 沈阳市民告车管所不作为案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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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936 | 回复0 | 2013-7-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闻背景:不通过驾校、个人报名考驾照被拒后,沈阳市民曹先生将沈阳交警支队车管所告上法庭,指称其“行政不作为”。这是辽宁省内第一起因“直考驾照”引起的行政诉讼案。


沈阳市民因个人直考驾照被拒将车管所告上法庭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


昨日,沈阳市民状告车管所一案开庭。庭审中,双方都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为自己辩护。原告引用十九条,认为个人报名不受理,就是不作为。被告引用二十条,认为学员经过培训机构培训,是报名考试的前提条件。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原告代理人曹先生称,输了肯定上诉。


昨日上午,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原告代理人曹先生声音较大,语速很快,有时候情绪会稍显激动,法官几次提醒他“正面回答法庭提问”。替被告车管所出庭的两名法律顾问,则语速较慢,声音柔和,准备得很充分。


庭审中,针对“个人报考驾照被拒绝”是不是行政不作为,双方都选用了《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为自己辩护。


曹先生选的是第十九条,他说,这一条加上公安部第123号令,没有规定个人不能申请驾照,而申请了不给办,这就是不作为。


被告方代理人则用《道路安全法》第二十条为自己辩护。被告方称,按照第二十条和相关部门下发的《全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智能管理系统推广工作实施方案》(下简称《方案》)要求,自2012年1月4日起,沈阳市车管系统完成升级,未使用智能系统培训的学员,不再受理考试预约业务。也就是说,在驾校培训,是报考驾照的前提条件。


被告方代理人补充称,现在的车管系统,根本没有自培考试的接口,所以当然无法接受个人报名。


但曹先生坚持称,《方案》不是法律。在这个过程中,曹先生漏听了终结审查辩论的要求,不得不补充辩论。他说,自己当时拿了相关的齐全手续,而对方没有受理,就属于不作为。


车管所方的代理人做了较长的辩论。她说,机动车是一个危险的驾驶工具,如果上路行驶,不仅关系自身安全,还关系公共安全和他人安全,所以法律才对驾驶员上路前申请驾照有严格规定。因此,为了社会的安全,为了驾驶员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的安全,就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学习驾驶。


辽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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