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转载] 沈阳昨起处罚超标电动车 未达标电动车罚款50元

[复制链接]
查看3817 | 回复0 | 2013-8-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辽宁社区网.jpg


昨日,沈阳交管部门正式对三环内驾驶超标电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对超标电动车罚款50元。


警方表示,对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经鉴定为机动车的,按照驾驶机动车处理。其中醉酒驾驶电动车的,将处警告或50元罚款。


同时,沈阳交管部门表示,从8月16日起,对驾驶未注册登记的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将处警告或50元罚款,拒绝缴纳罚款的,依法扣留车辆。


未达标电动车上路罚款50元


昨日,在沈阳市铁西区建设大路与保工街交通岗,一名骑着超标电动车的市民被交警拦下。“从外表上看,这辆电动车没有脚踏骑行功能,为超标电动车,处以50元的罚款。”交警介绍。


在沈河区文萃路交通岗,两名成年人同乘一辆超标电动车被处以50元罚款并警告。


在和平区马路湾交通岗,一位执勤交警介绍,“因为之前的大量宣传,很多市民都知道将要处罚,今天有大概有七八辆超标的电动车被处罚。”


被处罚嫌贵 车主和交警讨价


在沈阳市铁西区、和平区和沈河区的几处交通路口,北国网、辽沈晚报记者发现,针对超标电动车上路罚款,很多市民觉得罚50元有点贵,甚至还有被罚的市民同交警讲起了价。


刚从外地来沈阳打工的陆先生说:“我们刚来沈阳,也不知道有这规定,买辆电动车就是为了方便去工地,这次能不能罚少点,我们也是第一次,以后不骑了。”


在交警的耐心教育下,那些违法车主一一接受了教育并交纳了罚款。


三环内电动车处罚规定


昨日来自沈阳交管的消息,关于依法查处驾驶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终于出台。指导意见中明确了电动车的国家标准,从2013年8月1日起,禁止未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车在沈阳市三环以内道路通行。


(一)对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处警告或50元罚款,拒绝缴纳罚款的,可依法扣留车辆;


(二)对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经鉴定为机动车的,按照驾驶机动车处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法标准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


1.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摩托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摩托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摩托车的,处500元罚款,可并处十五日拘留;


2.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处200元罚款,记3分;


3.未悬挂、安装摩托车号牌的,处200元罚款,记12分。


4.对无摩托车驾驶证或无牌以及不能提供车辆合法手续的,一律扣留车辆,依法处理。


电动自行车违法处罚规定


处15日以下拘留的情形


(一)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罚款2000元,可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500元罚款,可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处警告或罚款的情形


警告或50元罚款:1.醉酒驾驶的;2.时速超过每小时15公里的;3.不避让盲人的;4.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号时,没有停止的;5.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


警告或30元罚款:1.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的;2.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3.载物的高度、宽度、长度超过规定的。


警告或20元罚款:1.逆向行驶的;2.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


警告或10元罚款: 1.违反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自行车载人规定的; 2.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的,行人优先通行的; 3.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的;

4.在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一方优先通行的道路上,未让优先一方先行的; 5.在没有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控制的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6.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未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的; 7.在有人行横道的路段横过道路时,不按规定从人行横道通过的;

8.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 9.在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时,不按规定从过街设施通过的;

10.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昨日,在沈阳青年大街与文萃路交通岗,交警正在对超标电动车进行处罚。


辽沈晚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