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转载] 18岁女孩沈阳会网友陷淫窝 逃回家乡又被迫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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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4798 | 回复0 | 2013-8-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7岁重庆籍女孩小红通过网上相识男友江某,两人来到沈阳后,男友干起了组织卖淫违法活动,小红不仅沦为卖淫女,还协助男友发送卖淫短信。日前,沈河区人民法院在无法通知到小红法定代理人情况下,在全省首次引入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


第1幕 相会


少女会网友陷淫窝


小红等卖淫团伙暴露,皆因18岁女孩小丽。小丽是四川某县人。2012年5月中旬,小丽在网上认识了小红的男友,23岁的江某。江某以处对象为由邀请小丽来沈阳游玩。小丽信以为真,来到沈阳与江某相会。


然而,她所见的江某竟是一个卖淫团伙的老大。自从小丽迈进江某所住的宾馆房间,就陷魔窟。得知小丽还是处女,江某便让小丽去卖处。小丽誓死不从想要回家,可被江某关在房内寸步难行。小丽除了遭江某打耳光进行威胁外,对方还威逼她蹲马步进行体罚,有时一蹲就一个多小时。


第2幕 威胁


逃跑少女被迫返回


小丽实在挺不住,就违心同意了。5月21日,江某联系好一位嫖客,安排让小红带小丽前往。事后,小丽趁小红不注意逃回老家。


虽然小丽逃脱回到家中,但并没有彻底逃脱江某的威胁。江某多次打电话给小丽威胁让她尽快回到沈阳。“你要是不回来,我就把你卖淫的事告诉你父母,看他们还有没有脸活?”


在江某的威胁下,6月1日上午,小丽回到沈阳。小丽一回来,江某就拍下她的裸照继续威胁其卖淫。“你要是不听话,我就把裸照发到网上。”小丽被迫答应江某的要求。江某当日下午就给小丽安排了活儿。小丽出来后趁机逃到沈河公安分局皇城派出所报了警。随即,沈河警方第一时间赶到沈河区一公寓将江某、小红等7名犯罪嫌疑人抓获。


第3幕 揭秘


主犯女友被骗也卖身


经查,2012年3月开始,江某伙同小红编写卖淫信息,使用手机群发短信的方式,以出卖“处女”为名招揽嫖客。几人在沈河区朝阳街一公寓租用了三个房间组织卖淫活动。


知情者透露,小红和16岁的小颖也是被骗来的,后来沦落为主犯江某、王某的女友。虽然小红、小颖对男友言听计从,但也没有逃过被逼卖淫的悲剧。


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江某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同时,江某以殴打、体罚、拍裸照等手段强迫小丽卖淫,其行为又构成了强迫卖淫罪。其他成员均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法庭依法判处江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7万元,其他团伙成员各自领刑。


第4幕 审判


首例引入合适成年人诉讼


小红和小颖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因两人均属于未成年人,此案交由沈河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进行审理。


庭长张伯阳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然而,小红母亲体弱多病,家住重庆,其父亲失去联系,其他成年亲属也无法联系上。小颖自幼生父去世,其随母亲改嫁,因家庭纠纷,其母将养父打死,其母被判有期徒刑十年,现正在服刑期间。同时,其他亲属也无法联系。


在这种情况下,沈河法院积极与沈河区青少年教育和保护办公室联系,沈阳市第七中学教师吴迪、沈阳市沈河区大南二校教师许敬被选派作为合适成年人参加诉讼。


庭审中,吴迪、许敬作为小红、小颖合适成年人积极履行职责,帮助法官疏导被告人的情绪、协助法庭对被告进行法制教育。在他们的配合下,整个庭审井然有序。有了“合适成年人”的陪伴,小红、小颖两被告能够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真诚表示认罪、悔罪。法庭经过审理,接受了两被告的认罪、悔罪表态,并采纳了“合适成年人”的从轻处罚的建议,依法判处小红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小颖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名词解释


合适成年人


主要是在未成年刑事诉讼中父母不能或不愿出庭情况下,为未成年人挑选符合一定条件的合适成年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出庭,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合适成年人”可以是被告人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合适成年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沈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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