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超限,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超限运输对公路安全影响较大,也是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执法的重点。尤其是商品运输车的超限执法问题。
【案件事实】
2016年4月5日,甲市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在308省道50K+010M地方巡查时发现,A公司所属号牌为冀F×××××/冀F×××××的四轴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有超限嫌疑,该车系从天津装运汽车往浙江甲市行驶。在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检查时,该车驾驶员高某某未能出示有效的超限运输凭证。后经执法人员检测,该车车货总长度为31.6米。甲市公路管理局认为,根据车辆车货总长度不能超过18米的超限运输认定标准(注:现为18.1米,下同),该车超限13.6米,A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的规定,属未经批准的超限运输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甲市公路管理局决定给予A公司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公路行政处罚决定,当日A公司缴纳罚款15000元。A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的规定,甲市公路管理局具有对超限运输车辆行使行政管理的法定职责,甲市公路管理局主体适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均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同时,《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也均规定,车辆需超限运输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该案中,A公司所属的四轴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经甲市公路管理局检测,车货总长超过18米以上,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且该车辆在从天津装运汽车驶入浙江甲前,A公司并未向浙江省相关公路管理机构提出超限运输申请并得到许可,A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A公司提出其没有超限运输,且已办理过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意见,该院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案中,A公司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甲市公路管理局根据违法程度给予其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符合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量罚适当。综上,甲市公路管理局作出的公路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A公司之诉请,依法应予驳回。A公司提出甲市公路管理局长期扣押涉案车辆及车上货物的内容,不属于该案审查范围。
二审法院认为,《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本案中,涉案车辆总长度为31.6米,已超过18米的超限运输认定标准,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时,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办理相应的超限运输许可。上诉人有关其已办理了《河北省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无需再办理跨省超限运输许可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被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给予上诉人15000元处罚,并无明显不当。
【简要分析】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超限,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办理的权限,即:(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所以A公司关于其为“合法超限,超限车辆在车籍所在地省级公路管理机关办理超限车辆通行证,在有效期内可通行全国”的观点显然不能成立。
同时,A公司还主张:交通部明传电报(2005)交公路发四字9号规定“不得拦截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商品车运输车”,甲市公路管理局的行为属于党纪国法都严厉禁止的公路“三乱”,为典型的权力滥用。这也是很多执法人员困惑的问题,我也经常接到类似的咨询,就是交通执法人员能不能上路拦车检查。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设立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也就是可以设立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实施执法检查。同时,《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超限检测可以采取固定站点检测、流动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利用移动检测设备,开展流动检测。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此处的流动检测应当指在非固定检测点的公路上检测,当然在公路上检测须遵守相应规范,而不能随意拦车检查。
【裁判文书:(2016)浙0681行初209号、(2016)浙06行终353号】
来源:微信公众号《 运管小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