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退钱还是延期?摊床因“不可抗力”影响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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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3786 | 回复0 | 2022-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生意人小王(化名)2020年1月在西柳租赁了一个摊床,但因为之后赶上疫情,摊床迟迟没有正常使用,小王认为这给自己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于是把出租摊位的某商城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疫情期间的摊床租金或租期延期两个月。近日,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租赁纠纷。


对小王的要求,被告商城称:小王交付租金的时候,就把钥匙给他了,他就已经使用了,由于疫情影响商城开业,属于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117条,违约方没有责任,不是商城主动犯错。而且双方合同签署日期是2020年1月,而小王起诉日期是2021年1月,商城营业时间是2020年3月,停业一个月,合同已经达到一年了,因此原告没有起诉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小王与被告出租方签订了《租床协议》,租期为2020年年初至2020年农历年底。2020年1月发生疫情,定性为全国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又查,原定于2020年2月1日上午开市的市场延长休市时间,原告遵守这一规定,没有进行经营,本次疫情对本案原告履行摊床租赁合同造成了影响,也给本案原告的正常经营带来损失。


再查,法院调取的证实材料,加上综合考虑西柳市场的实际经营状况,认定疫情造成的重大影响时长为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两个月时间。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对原告的经营损失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疫情发生属于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系不可抗力。因此导致合同一方无法履行合同的,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要求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责任。


根据最高院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其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法发[2020]17号“一、关于合同案件的审理第6条第二款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


本案中,小王承租被告所有的摊床用于经营,疫情以及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原告的经营活动遭受损失,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履行明显不公平,故对于本案小王请求减免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的诉讼请求,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支持小王要求延长租期的诉讼请求。根据西柳市场受疫情影响的时长,根据公平原则,损失应由双方分担,故以延长租期2个月为宜,即合同履行期限截至2021年4月19日。综上,判处小王与被告签订的《租床协议》的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并截至2021年4月19日。


来源:鞍山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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