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劳务公司与农民工不是劳动关系,也要承担农民工工伤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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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4044 | 回复0 | 2022-7-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黑龙江农民工卢景(化名)今年59岁了,他去年8月份到大连金普新区一工地打工,包工头洪某与他达成口头合同,约定他在工地当力工,每天工资220元。


卢景说,自己除了种地没什么技术,在工地干活管吃管住每天还能得220元,确实不错,便答应了。没想到干活还不到2个月,他在一处高2米左右的墙上摔了下来,腰部受伤。包工头洪某连忙把他送到大连市中心医院抢救,经诊断为腰部压缩性骨折,住院一个月,医院费全部由包工头洪某垫付。


卢景出院后,找到包工头洪某,要求给点补偿。洪某称,其与卢景之间是雇佣关系,双方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卢景交纳工伤保险,卢景干活儿时间较短,自己光医院费就垫付了5万余元,无力再给任何补偿。


无奈之下,卢景找到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帮助自己向包工头讨要一个说法。


卢景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工资发放记录,甚至连受伤的工地名称也无法完整表达,想要工伤待遇,却无任何证据。但无意中一个细节引起王金海律师的注意。卢景说,有一天包工头洪某开车拉自己到海港医院作过一次检查。王金海律师认为,卢景在大连市中心医院住院,到海港医院检查不符合常理,而大连海港医院是大连市工伤鉴定的定点医院,难道说包工头拉卢景做的是工伤鉴定?


王金海律师抱着试试看的想法来到大连海港医院调查取证,果然发现工伤鉴定名单中有卢景的名字,申报单位是一家叫“希恒”(化名)的劳务公司。王金海律师又到大连金普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发现希恒劳动公司还为卢景申报过工伤,工伤鉴定结论为八级伤残。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包工头为卢景交纳的是一份团体雇主责任险,申报工伤并鉴定后,可以报销农民工住院期间的医疗费。


王金海律师代理卢景到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仲裁申请工伤待遇。仲裁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希恒劳务公司认为,自己公司与卢景不存在劳动关系,完全是包工头洪某用自己公司的名义为卢景申报工伤,自己不承担卢景的工伤待遇。包工头洪某也出庭,他认可雇佣了卢景,并提供了与希恒劳务公司签订的《班组砌筑承包协议》,希恒公司将工地砌墙的活儿发包给洪某,洪某雇佣农民工在工地施工,农民工的工资由洪某结算。洪某与卢景双方口头约定管吃管住,每天工资220元。卢景受伤后,医疗费全部由洪某垫付。


王金海律师认为,希恒劳务公司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的洪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希恒劳务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主体责任。


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仲裁经审理后认为,卢景系包工头洪某雇佣的,受洪某管理,并由洪某发工资,卢景与希恒劳务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希恒劳务公司为卢景申报工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希恒劳务公司应当承担卢景工伤待遇的主体责任。


近日,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仲裁作出裁决,裁定希恒劳动公司在裁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卢景工伤待遇人民币308831元。


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说,随着基础建设大量投入,各类建筑工地大量招用农民工,而建筑工程转包、分包现象普遍存在,农民工进场施工都是小班组长直接招用,工资都是口头约定,发生工伤事故后,农民工手里没有任何证据,维权变得十分困难。本案中,虽然希恒劳务公司与农民工卢景没有劳动关系,但其为农民工交纳雇主责任险、申报工伤的行为,依照规定就应当承担工伤保险主体责任。王金海律师建议建设工地施工过程中,用工方要健全用工制度,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交纳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减轻用工主体责任,让农民工及时得到工伤理赔。


来源:中国时事新闻网栏目副主任张添强   通讯员:王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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