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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公布六起涉渔执法典型案例

2025-4-21| 发布者: 辽宁社区网| 查看: 148| 评论: 0|来自: 大连日报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渔港渔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有效打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我市海洋渔业执法机构重拳出击,铁腕执法,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渔业安全管理取得显著成效。为加强警示作用并提升法律威慑力,大连市海洋发展局向社会公布6起涉渔执法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未配齐职务船员、招用无证人员上岗案

20241227日,辽大中渔运15***号渔船在庄河海域航行时,执法人员登船检查发现,该渔船实际经营人存在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招用未取得渔业船员证书人员工作等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依法作出责令停航整改、罚款9.5万元的处理决定。

渔业职务船员配备满足最低配员标准、渔业普通船员持证上岗是确保渔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条件。严厉打击不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雇用无证人员上岗违法行为,守护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典型案例二:擅自改变作业场所违法捕捞案

2025328日,山东籍渔船鲁青新渔60***号在我市甘井子区黄龙尾海域(A类渔区)捕捞作业,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渔船核准作业场所为C1渔区,经营人擅自改变了作业场所违法捕捞。按照《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依法作出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

擅自改变作业场所违法捕捞行为,严重损害海洋渔业资源、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特别是外省、市籍转港生产渔船违法捕捞行为,是我市海洋渔业执法机构关注和打击的重点。

典型案例三:擅自改变作业类型违法捕捞案

2025216日,市管特定渔船大庄捕4***号在55渔区使用耙刺网进行捕捞作业,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渔船经营人擅自改变作业类型,非法捕捞鸟贝(鸟蛤)等渔获物共计577.5千克。按照《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依法作出罚款2万元、没收渔获物577.5千克的处罚决定。

春季复工生产以来,市海洋渔业执法机构查处擅自改变作业类型违法捕捞案件43起。特别是对擅自改变作业类型较多的市管特定渔船加强了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市管特定渔船依法依规捕捞生产。

典型案例四: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2025226日,鑫玉5**号游艇所有人组织人员在星海湾大桥西部海域潜水捕捞作业,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游艇属非渔业船舶,没有渔业捕捞权,擅自捕捞渔获物大蛤(紫石房蛤)15千克。按照《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依法作出罚款2万元、没收渔获物15千克的处罚决定。

近年来,利用游艇类非渔业船舶偷捕盗捕现象较为突出,非渔业船舶擅自进行捕捞活动,严重扰乱了渔业生产秩序。市海洋渔业执法机构将继续深化“四海一家”执法协调机制,联合海警、海事、沿海安全保卫局,共同打击无证捕捞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五:擅自拆卸北斗导航安全设备案

2024129日,辽大中渔运15***号渔船船位信息与北斗定位严重不符,比对核查发现,该渔船船长擅自拆卸北斗导航安全设备,试图逃避北斗平台船位动态监管。按照《辽宁省海洋渔业船舶导航安全设备使用暂行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停航整改、罚款2万元的处理决定。

北斗、AIS等导航安全设备是渔船动态船位信息跟踪监管的重要手段,也是渔船遇险救援的重要媒介。擅自拆卸导航安全设备后渔船遇险或发生安全事故涉嫌危险作业刑事犯罪。

典型案例六:超风级航行作业案

202533日,全市发布重要天气预警信息,对渔船航行提出要求,辽大甘渔51***号渔船不服从指挥,超风级出海作业。

按照《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依法作出责令停航整改、罚款1000元的处理决定。

渔船“四超”(超员、超载、超风级、超航区)违法行为是导致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特别是中小型渔船超风级出海航行,极易发生安全事故,广大渔民需提高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