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办公室下发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我市调整老年人高龄津贴政策。 为全面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市高龄津贴政策。 发放范围为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标准为:对80至89周岁低收入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对80至89周岁其他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30元;对90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对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0元。各县(市)区将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确保满足高龄津贴资金发放需求。 通知强调,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是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养老服务保障机制的基本要求,是省政府重点民生项目,是推动老年人共享改革开放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测算资金需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津贴所需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老年人手中;要规范认定发放,组织基层按照老年人申请、街道审核、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发放的流程,按规定将津贴发放到位。全面推广“辽宁省养老服务管理系统”和“辽事通”APP应用,引导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到任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户籍所在地县乡两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按流程完成审定发放;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督查指导,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落实工作责任,确保调整工作如期完成,让全市高龄老人真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与关怀。 另悉,《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老年人高龄补贴政策的通知》(朝政办发[2019]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