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健委、省公安厅 联合发布通告!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辽宁省公安厅 通
告 辽卫通〔2024〕1号 为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等8部门《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1〕28号)文件要求,有效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有力保障医患人身安全,为医患双方营造良好诊疗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将加强我省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的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制度。 二、医院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防范处置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不得威胁、危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不得侵犯医务人员人格尊严,不得损坏医院财产。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根据需要在主要出入口或重点区域出入口实施安全检查,严防禁止、限制携带物品进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当设置限制携带物品临时寄存处,为急危重症患者设置安全检查绿色通道。 四、所有进入医疗机构的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接受设备安全检查的,应当接受人工安全检查。人工安全检查应当保护被检查人员的隐私,对女性人员进行人工安全检查时,应当由女性安全检查人员进行。 五、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医疗机构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医疗机构安全检查人员发现禁止携带物品的,应当先行控制现场,立即报公安机关处理。发现限制携带物品的,应当告知其在临时寄存处寄存,对拒绝寄存强行进入医院的,进行先期处置,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医疗机构发现扬言实施暴力、多次无理缠闹、醉酒吸毒、有肇事肇祸风险的高风险人群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时,要及时提醒医务人员,并根据现场情况安排安保人员陪诊,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教、警示行为后果。 八、在医疗机构内威胁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九、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安全秩序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依法处置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侵害医务人员和患者人身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辽宁省卫生健康委、辽宁省公安厅联合制定、调整并公布全省医疗机构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 附件:辽宁省医疗机构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辽宁省公安厅 2024年8月22日 辽宁省医疗机构 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 一、禁止携带物品 (一)枪支、弹药:制式枪支、非制式枪支;枪支配用子弹、手榴弹、手雷、炸弹等。 (二)管制器具: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符合《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单刃、双刃、多刃刀具;弩等管制器具;电击器以及使用火药为动力的射钉器、射网器。 (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烟花爆竹;氰化物、农药等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硫酸、盐酸等腐蚀性物品;炭疽杆菌等传染病病原体;氢气、甲烷、液化石油气、水煤气,汽油、煤油、柴油、乙醇、乙醚,红磷、黄磷,碳化钙(电石)、镁铝粉,高锰酸钾、氯酸钾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四)各类毒品:海洛因、可卡因、大麻、冰毒等。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的物品。 二、限制携带物品 (一)菜刀、水果刀、美工刀、手术刀、雕刻刀、刨刀、创刀、铣刀等刀具。 (二)锤、斧、锥、铲、锹、镐等器具。 (三)矛、剑、戟、飞镖、弹弓、弓、箭等器具。 (四)伸缩棍、双节棍、棒球棍等棍棒。 (五)催泪瓦斯、胡椒辣椒喷剂、酸性喷雾剂、驱虫动物喷雾剂等物品。 (六)其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危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物品。 |